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计划内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资助对象及评选条件
第三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基础上进行评选:
(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和违法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生活简朴;
(五)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参评学年智育成绩平均达到80分以上,单科不低于75分,综合素质测评排在专业前3%(国管专业为前5%)。
第三章资助标准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评审程序及奖学金发放
第七条学校根据上级部门拨付名额及相关评选要求组织评选工作。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评审材料;
(二)学院组织初步评审,公示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拟定获奖人选;
(四)学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结束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至学校后,由学校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同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最终获奖人选及相关材料之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对于申请、评审以及公示期间发现或师生反映的问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问题性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调查处理。如属实,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人员做出相应处理。
(一)如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在校期间包括国家奖学金在内的所有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二)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