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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本科生 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28 点击量: 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有关规定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资助标准: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800元;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校纪校规处分,无考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义务劳动活动;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生活必需品以外高消费支出;

(八)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已建立信息档案。

第五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申请与评定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由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预算,结合学校实际组织落实。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需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院(转专业学生在新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民主评议及公示。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后提出拟资助名单,评定资助等级,并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

(三)学院评定及公示。学院评定,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报送学校审核。

(四)学校评定及公示。学生处汇总复核,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教育厅存档,备案。

第八条各学院应本着“应助尽助”的原则,严格落实政策,规范性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九条学校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助学金发放的通知和要求,及时足额将国家助学金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条以下情况不在助学金评定范围:

(一)超过修业年限的在校生;

(二)对于伪造相关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不符合以上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

第十一条资助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情况停止资助:

(一)退学、休学;

(二)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受到学业警示;

(三)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四)除生活必需品外购买高价值生活用品,生活铺张浪费;

(五)学校相关部门收到师生举报,经核查认定受助学生不符合受助资格的。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学校对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如上级部门有最新要求,以上级文件要求为准。

联系方式

  • - 电话:029-83856291(学院办公室)029-85583176(研究生培养办)
  • - 邮编:710054
  • - 地址:西安市雁塔中路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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