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有关规定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资助标准: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800元;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校纪校规处分,无考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义务劳动活动;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生活必需品以外高消费支出;
(八)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已建立信息档案。
第五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申请与评定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由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预算,结合学校实际组织落实。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需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院(转专业学生在新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民主评议及公示。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后提出拟资助名单,评定资助等级,并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
(三)学院评定及公示。学院评定,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报送学校审核。
(四)学校评定及公示。学生处汇总复核,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教育厅存档,备案。
第八条各学院应本着“应助尽助”的原则,严格落实政策,规范性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九条学校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助学金发放的通知和要求,及时足额将国家助学金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条以下情况不在助学金评定范围:
(一)超过修业年限的在校生;
(二)对于伪造相关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不符合以上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
第十一条资助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情况停止资助:
(一)退学、休学;
(二)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受到学业警示;
(三)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四)除生活必需品外购买高价值生活用品,生活铺张浪费;
(五)学校相关部门收到师生举报,经核查认定受助学生不符合受助资格的。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学校对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如上级部门有最新要求,以上级文件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