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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28 点击量: 来源: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构建和谐优良的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学校校纪校规的行为,违反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违纪处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五条学生违纪,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加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或在共同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违纪后故意隐瞒、歪曲或捏造违纪事实,拒不承认,包庇他人或无理狡辩者;

(四)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进行无理纠缠、侮辱、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五)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七)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过失违纪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四)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五)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能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

度端正的;

第八条学生在已有处分期限内或在处分期限已满后,再次有违纪行为,按屡次违纪认定,以处分等级重的加重一级处罚,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期限按最近一次重新计算。

第九条对学生的违纪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文书。

第十条给予处分的职权和程序:

(一)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学院具体办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查;

(二)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予以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记过及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

(四)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收(一式三份),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学生如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根据《西安科技大学学生申诉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受纪律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享受奖学金者,若违纪行为或违纪决定发生在奖学金发放年度,取消奖学金。

(二)自违纪处理下达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本校参评各级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或者荣誉称号,受处分者是“先进个人”的,取消其违纪当年的“先进个人”称号。

第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未申诉或败诉文书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查决议书下达后一周。学校复查后,继续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期限延长至教育主管部门复查决定书下达后一周。

第十四条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期限通常为12个月。

处分期满学生可以按下列程序申请解除处分:

(一)学生原则上在处分期满后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毕业时间早于处分期满的学生,应在毕业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学院考察学生处分期综合表现并形成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

(三)学校审核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由处分认定部门出具处分解除通知单。

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且没有再次发生应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经解除处分程序,学校解除其处分。

第十六条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学生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分则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与统一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司法机关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及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八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私自发布、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危害国家安全等内容的非法文章、出版物、音视频的,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十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因酗酒肇事、酒驾或醉驾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对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首先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教唆、组织或策划他人打架斗殴,参与打群架者,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直接或间接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因打架斗殴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根据《西安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经相关部门认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尚未构成刑事犯罪、未受到严重治安管理处罚的,除追回赃款、赃物及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盗窃、诈骗、冒领、侵占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案值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2.案值500元以上、800元(含8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案值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勒索、敲诈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七)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八)存在非法帮信等诈骗行为、非法买卖违禁品的,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或介绍、收容嫖娼、卖淫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学生饮酒屡教不改或酗酒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偷窥、偷拍、曝光、传播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有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尚未构成刑事犯罪、未受到严重治安管理处罚的,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二)损坏价值500元(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校园正常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起哄、高声喧哗、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或为首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起哄过程中燃烧烟花、鞭炮、杂物,掷砸物品,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因在宿舍打牌、下棋、奏乐器或使用电话、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九)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进入学生宿舍,或在学生宿舍使用煤气炉、电热杯、电吹风、电磁炉等大功率违章电器以及生火、点蜡烛、燃烧物品者,或携带管制刀具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或中毒、污染等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进行推销等商业活动,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等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转借学生证、一卡通、就业协议书等证件或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抽烟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三十条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规定,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冒领各种公文、证书、证件、证明、票据、印章、签字、成绩单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有损学校形象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发表、传播有关学校的不实信息或谣言的;

(二)在网络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需赔偿经济损失;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

(六)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

(七)未经允许,对他人计算机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干扰者。

第三十四条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三)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道路行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安全行驶,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将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在办公楼、学生宿舍、实验楼、教学楼、图书馆、学生食堂、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建筑内存放或充电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违规充电引发防火安全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及私下售卖、出租电动自行车通行证,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手段办理电动自行车通行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消防通道、严管路段、人行斑马线、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者,首次违规将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再次违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到三次违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首次违规将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再次违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到三次违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注销通行证并取消其通行证申办资格:

1.行驶过程中违规载人者;

2.行驶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头盔者;

3.在校内行驶时速高于15公里者;

4.不按校内交通标识行驶或未在规定区域内停车者。

(五)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研究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预科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原《西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联系方式

  • - 电话:029-83856291(学院办公室)029-85583176(研究生培养办)
  • - 邮编:710054
  • - 地址:西安市雁塔中路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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