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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党员日常学习生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28 点击量: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鞭策广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党员不断进取、奋发向上,进一步加强学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西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西安科技大学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旨在进一步提高入党积极分子与学生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规范日常管理,增强纪律观念和服务意识,不断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科技大学全体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学生预备党员和学生正式党员。

第二章 在校期间应该履行的义务

第四条《党章》中规定的党员应履行的八项义务,是每一名共产党员的政治任务。作为大学生党员,除了要履行这八项义务外,为了更好的发挥作用,还应在以下方面起到带头作用:

(一)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在专业学习方面做出表率,带头成才。

(二)积极践行党的纲领,自觉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提升政治觉悟、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

(三)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踊跃投身科技创新。

(四)抵制一切不良行为,敢于与损害集体和同学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努力工作,积极参加各类文艺和体育活动,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争取优异成就。

(六)主动承担“党员亮身份”活动职责义务,带头建设宿舍文化,构建和谐宿舍关系,所在宿舍内务评分达到90分以上,力争优秀;结对帮扶其他宿舍,带领广大学生共同提高宿舍文明水平,争创文明宿舍。

(七)关爱他人,努力为同学服务,千方百计解决同学困难,及时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好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八)按时完成组织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应该积极参加党支部的各项活动,认真学习党的政治理论知识,每季度进行思想汇报;应对照第四条中党员需履行的各项义务,所在宿舍评分在85分以上,对标优秀党员,向党组织靠拢。

第六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党员在宿舍、班级和支部建设等日常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特别是受到学校及省级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优先发展,学生党员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三章 学习管理

第七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党员应规律作息,早睡早起,上课不得旷课、迟到、早退,在上课期间不得有吃东西、玩手机、接打电话和随意进出教室等影响课堂秩序的行为。出现以上情况一次,由党支部进行警示谈话;出现两次,进行书面检讨;出现三次,在党支部内进行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入党积极分子取消资格,预备党员按规定延期转正。已经是党员的,报请学院党委处理。

第八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党员每学期必修课成绩应全部达到及格及以上。如在当学期有不及格者,入党积极分子取消资格,预备党员进行警示谈话并通报批评。正式党员进行书面检讨并在党支部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章 宿舍与日常生活管理

第九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党员所在宿舍在一学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出现一次者,由党支部进行警示谈话;出现两次,进行书面检讨;出现三次者,在党支部内进行通报;屡教不改者,入党积极分子取消资格,预备党员按规定延期转正。已经是党员的,报请学院党委处理。

(一)所在宿舍违反《西安科技大学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或被评为“不合格”宿舍。

(二)酗酒或在教室、宿舍和校园公共场所抽烟。

(三)穿戴奇装异服、留奇怪发型。

(四)沉溺网络游戏,或宿舍其他成员沉溺网络游戏不予劝导帮助者。

(五)不按照要求使用网络,传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的视频、音频和网页等。

(六)未按照要求在宿舍内张贴身份识别牌亮明身份。

(七)不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态度消极,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

(八)其它不符合党员和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第十条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党员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存放违禁物品者,入党积极分子取消资格,预备党员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按规定延期转正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正式党员报请学院党委从重处理。

第五章 支部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党员应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原则上不允许请假。无正当理由缺席支部活动,或者未贯彻执行党支部的各项要求,未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党员活动,出现以上情况一次,党支部进行警示谈话;出现两次,进行书面检讨;出现三次,在党支部内进行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预备党员按规定延期转正。已经是党员的,报请学院党委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党员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按照相关要求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党员《西安科技大学违纪处分规定》和《西安科技大学学生考勤规定》相关条例,从重一级处理。

第十四条各学院党委应建立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在推优的基础上每学期调整一次。各党支部要将通过推优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及时补充到积极分子队伍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若之前学校发布的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联系方式

  • - 电话:029-83856291(学院办公室)029-85583176(研究生培养办)
  • - 邮编:71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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